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張吉祥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被
繼承人劉順埤選任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5日所為之
裁判,應更正如下:
原裁判關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
非訟事件裁定亦
準用之,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
上開之裁判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