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聲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蕭定永
蕭淑華
蕭淑治
蕭淑招
蕭淑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代位
分割遺產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相對人各應給付
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9,571元,及自本裁定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65號判決確定,
諭知訴訟費用由
兩造依該判決附表三所示之
應繼分比例負擔,即由當事人蕭定永、蕭淑華、蕭淑治、蕭淑招、蕭淑娟及被代位人蕭定仲各負擔1/6。聲請人預納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57,430元,此有本院收納款項收據
可參。故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9,571元(計算式:57,430元/6=9,571元,元以下依聲請人主張捨去),並應依
上揭規定,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