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養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粘南星
理 由
一、
按法院受理
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
合意外,應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認可收養子女事件,專屬於收養人或被收養人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收養人在中華民國無住所者,由被收養人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14條第1項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收養人及被收養人分別住居於臺中市、新北市,有其等所提出
聲請狀之記載在卷
可參,依
上開規定,本院就本件認可收養子女事件並無
管轄權,茲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