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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執事聲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8號
異  議  人  江啓東  
相  對  人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執行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9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43303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前項聲請及聲明異議,由執行法院裁定之,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次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前述規定,為強制執行程序所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經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4月29日以113年度司執字第43303號裁定(下稱原裁定),聲明異議人即執行債務人之關於就相對人債權人之保險金債權所為強制執行之異議駁回,原裁定已於114年5月6日送達異議人住所(送達證書,見執行卷),異議人於同年 5月14日(民事執行異議狀上本院收文章戳,本院卷第7頁)即原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聲明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等情,已據本院調取原裁定執行卷宗核閱無誤,經核並與前述規定相符。是本院自應依前述規定,審酌聲明異議人之前述異議有無理由,先予說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105年投保南山人壽意帆風順保本終身壽險即如附表編號1,已繳納保費期滿6年,所有保費均由異議人配偶江陳碧玉(下稱江陳碧玉)之鹿草郵局局號0000000、帳戶0000000內扣款,執行法院由扣款資料已可形式上得認定前述保險費均為江陳碧玉所繳納,不屬異議人之責任財產,故相對人顯然不能主張解約,及強制執行該解約金,然執行法院悖離得形式審查之權責,顯然違誤。又附表編號2之保單,要保人雖為異議人,被保險人係江陳碧玉,該保險之20年期保險費早已繳納,性質上應屬異議人贈與被保險人江陳碧玉,基於保障江陳碧玉之權益,不應讓債權人執行該筆保險之解約金,原裁定認為應優先保障相對人,顯然違誤等語,並請求撤銷如附表編號1、2保險扣押命令
三、按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此有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以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意旨可供參照。次按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定有明文。蓋強制執行程序,攸關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故執行行為應公平合理兼顧其等權益,並符合比例原則。依前述規定立法意旨,執行法院執行要保人於壽險契約之權利,應衡酌所採取之執行方法須有助於執行目的之達成;如有多種同樣能達成執行目的之執行方法時,應選擇對債務人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採取之執行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之執行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而壽險契約,常見兼有保障要保人等及其家屬生活,安定社會之功能,執行法院於裁量是否行使終止權執行解約金債權時,仍應審慎為之,宜先賦與債權人、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於具體個案依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及第122條等規定,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為公平合理之衡量。再者,強制執行法第122條所稱「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係指依一般社會觀念,維持其最低生活,在客觀上不可缺少者而言(最高法院76年度台抗字第392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我國現行社會保險制度設有全民健康保險,即足以提供基本醫療保障,至於商業保險應係債務人經濟能力綽有餘裕,而用以增加自身保障之避險行為,債務人不得以未來之保障為由,主張為維持債務人或其共同生活家屬所必需。因此,債務人主張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本人或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自應由債務人就該有利於己之事實為證明。經查:
 ㈠相對人持本院90年度執字第8881號債權憑證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異議人之財產包括異議人於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3年度司執字第43303號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13年9月13日對南山人壽核發扣押執行命令,南山人壽於113年9月16日陳報本院有以異議人為要保人之附表所示保單存在,並均予以扣押在案。異議人就前述扣押執行命令具狀聲明異議,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以原裁定駁回異議人聲明異議等情,除已見前述外,並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屬實。
 ㈡又保單價值準備金形式上雖屬保險人所有,但要保人即異議人對於所繳納保險費累積形成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具有實質權利,債權人可對之聲請執行,基於強制執行制度之規範架構,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尚不得以保障債務人或被保險人之財產權為由,排除債權人依執行名義實現其債權。再者,考量商業保險經濟能力應有餘裕者,始會投入之避險行為,債務人即異議人名下所有財產(含動產、不動產及其他金錢債權等)為其責任財產,均為債權之總擔保。亦即異議人名下如附表所示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債權,均為異議人之責任財產範圍,為其所有債務之總擔保,除依法不得扣押者,債權人即相對人自得持執行名義對之強制執行。又附表編號1所示保單之保費資金來源,係異議人與他人間之內部分擔,縱認附表編號1所示保單之保費異議人所繳納,然無從據以認定異議人非附表編號1所示保單之要保人,自仍得就異議人之附表編號1所示保單解約金為強制執行。再參以附表編號2所示保單,被保險人雖為江陳碧玉,屬保險契約重要關係人,享有保險契約之保障,但非得逕認江陳碧玉對於保單價值準備金有何權利存在,該保單如經終止或解除,雖致江陳碧玉喪失請領保險金之利益,然將來保險條件之不利益,並不影響其現在保險契約債權是否供為責任財產之判斷。
  ㈢再審酌異議人於95年7月間自亞南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退保後,仍擔任以江陳碧玉為代表人之該公司董事,並持有15,020股份數,於112年間受有營利所得4,037元,此有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稅務資訊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佐(見執行卷)。異議人雖有該公司之股份可供執行,惟相對人若選擇執行該股份,尚需先支出鑑定費用委請鑑定人估價,且透過拍賣程序,在有人應買時,方能順利換價,相較異議人之保單價值而言,程序不僅冗長,且能否換價並非確定,故債權人選擇保單之執行應有其必要性。又衡以異議人並未提出近2年就附表所示保單有申請保險理賠之紀錄,異議人亦未能提出相關醫療單據證明其有急需附表所示保單之保險金給付之情事,而附表編號1所示之保單,主契約屬壽險傷害險並無附約條款,現存之險種並無理賠紀錄等情,亦為異議人所不爭執,雖該保單如經終止或解約,對醫療理賠受有影響,惟異議人近10年期間有多達9次之入出境紀錄,出境滯留時間5天至9天等情,此有入出境查詢附於執行卷可憑。顯示異議人具有一定資力,幾乎每年均有出境之情況,實無須仰賴附表編號1所示保單,以維持其醫療基本保障;又附表編號2之保單,主契約並無醫療理賠項目,其醫療附約部分,經南山人壽於114年3月3日函覆就附表編號2所示之保單,因江陳碧玉保險年齡已達投保年齡上限75歲,於112年7月22日效力終止,目前並無附約之情形,故該保單已單純為壽險之保單類型,異議人所稱影響被保險人江陳碧玉日後保險給付請求之情形,已不復存在。此外,我國有全民健康保險等社會安全制度,可供國人適當醫療保障及生活需求,異議人未舉證其有何特別醫療或照顧費用之需求,已逾國家社會安全制度外不能合理負擔之程度,難認終止附表所示保單將使異議人無法維持生活或欠缺醫療保障。況附表所示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於異議人終止前,本無從使用,故預估解約金,亦難認係屬異議人或其共同生活親屬維持生活所必需。因此,相對人聲請就異議人所有之附表所示之保單為執行,難認執行手段有何過苛、違反比例原則之情。
  綜上所述,異議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現非有賴附表所示保單維持生活,本院民事執行處將之扣押,所為執行手段尚無過苛,且符合比例原則,於法核無違誤。原裁定駁回異議人就附表所示保單債權強制執行程序之聲明異議,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附表:
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人
保單名稱
(保單號碼)
解約金預估金額
(新臺幣)
1
江啓東
江啓東
南山人壽意帆風順保本終身保險(繳費6年)
(Z000000000)
1,168,666元
2
江啓東
江陳碧玉
新二十年限期繳費增值分紅終身壽險
(Z000000000)
477,903元
3
江啓東
江啓東
新二十年限期繳費增值分紅終身壽險
(Z000000000)
537,87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