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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抗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9號 
抗   告   人  金泰國際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中人


抗   告   人  李蕙如

相   對   人  伯捷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陳明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 張中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 張中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與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 張中人」之記載,應係「兼法定代理人 張中人」之誤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寶貴
               法 官 柯月美
               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