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救字第14號
聲 請 人 侯林玉盆
侯玉成
侯丁富
侯丁財
四人共同送
達代收人 侯秀青
相 對 人 呂冠民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111號),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侯林玉盆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人侯林玉盆、侯玉成、侯秀青、侯丁富、侯丁財(下合稱聲請人)就其等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朴子簡易庭113年度朴簡字第19號判決,提起
上訴。並主張:聲請人均生活困難,且侯林玉盆已退休,現僅依靠勞工退休金月領約新臺幣(下同)15,000元維持生活,無其他收入來源,其名下僅有1部機車供日常代步,別無其他財產。聲請人因經濟困難,目前無
資力支出上訴
裁判費,然上訴有勝訴之望,為此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
參照)。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
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若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始能知悉其勝負結果者,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
要旨參照)。
經查:
㈠依聲請人所提侯林玉盆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已領老年給付證明、111年度至113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本院114救14卷第9-17頁),可知侯林玉盆自111至113年間,除每月領取15,144元之之勞保老年年金,並於112年曾有保險公司所給付之7,855元收入外,別無工作收入,名下亦無其他財產。另由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信吉國際有限公司委任合約書(本院112朴交簡附民14卷第33、141-148頁),可認侯林玉盆因腦損傷致神經功能損傷,有輕微意識功能障礙與肢體無力等後遺症,終身無工作能力,日常生活需專人照顧。其因此每月至少需支出20,176元(含薪資17,000元、健保費1,176元、就業安定費2,000元),以雇用外籍移工擔任看護。
是以,侯林玉盆除無法工作以獲取收入外,其每月需支出之看護費用已超過其所得之勞保老年年金,而顯捉襟見肘。
堪認其生活困窘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尚無資力支出
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且依侯林玉盆所執上訴理由,尚需經調查辯論,亦
非顯無勝訴之望。
揆諸前揭說明,侯林玉盆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聲請人訴請相對人損害賠償事件,屬普通共同訴訟,應分別審認聲請人各自聲請訴訟救助事由,
予以決定。查,據侯玉成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已領老年給付證明;侯玉成、侯秀青等人之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本院114救14卷第33、43-49、59-63頁);侯丁財之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財產及所得查詢結果(本院114救14卷第77-83頁)所示,侯玉成所得為0元,然每月可領10,502元之勞保老年給付,且名下有價值3,521,204元之財產;侯秀青所得為20,287元,名下有價值2,779,145元之財產;侯丁財所得為340,875元,名下有價值7,100,000元之財產,可認侯玉成、侯秀青、侯丁財均有相當資力。又依侯丁富之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本院114救14卷第71-73頁),其所得雖為0元,且名下無財產。
惟侯秀青已陳明:侯丁富係打零工賣菜維生
等情,顯見侯丁富並非全無收入,而其復未提出任何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故侯玉成、侯秀青、侯丁富、侯丁財聲請訴訟救助,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侯林玉盆之聲請為有理由,侯玉成、侯秀青、侯丁富、侯丁財之聲請為無理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寶貴
法 官 馮保郎
法 官 陳盈螢
本裁定除以
適用法規
顯有錯誤為理由外,
不得抗告。如提起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
律師為
代理人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