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救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陳威呈
相 對 人 春輝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壹、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受雇於相對人擔任品保人員,其於民國112年11月6日執行職務時跌落水溝,致受有右側鎖骨折之職業災害。聲請人因
系爭職業災害得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59條規定請求相對人給付醫藥費用補償新臺幣(下同)64,001元、工資補償257,765元合計321,766元與其法定
遲延利息。然聲請人均無力負擔
訴訟費用,前開請求
顯有勝訴之望,
爰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貳、
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經調取本院114年度勞簡字第25號卷核閱無誤,自
堪信為真實。
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參、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卿和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