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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救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陳威呈  
訴訟代理人  林威融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春輝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武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壹、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受雇於相對人擔任品保人員,其於民國112年11月6日執行職務時跌落水溝,致受有右側鎖骨折之職業災害。聲請人因系爭職業災害得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59條規定請求相對人給付醫藥費用補償新臺幣(下同)64,001元、工資補償257,765元合計321,766元與其法定遲延利息。然聲請人均無力負擔訴訟費用,前開請求顯有勝訴之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貳、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經調取本院114年度勞簡字第25號卷核閱無誤,自信為真實。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參、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