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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救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蕭有廷  

相  對  人  惠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相對人間之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符合法律扶助法准予扶助之標準,業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自應准許訴訟救助。聲請人因相對人違反勞工法律,導致聲請人權益受損,目前無力負擔訴訟費用,懇請鈞院准予訴訟救助。
二、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此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勞訴字第2號受理在案。又查,聲請人之本案訴訟,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准予扶助,有聲請人所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法律扶助申請書、案件概述單及審查表可稽。因此,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