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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救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蘇老圖  


相  對  人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嘉南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王志誠  
相  對  人  詠晟營造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彭雅惠  
相  對  人  李桂榮即金益工程行

相  對  人  林世國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鈞院起訴請求損害賠償及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業經鈞院受理在案。聲請人因本件職災事件致有重傷害,經濟收入陷入困境,已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就上開事件顯無勝訴之望。為此,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請鈞院准予訴訟救助。
二、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又按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為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用。因此,勞工因為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
三、經查,聲請人因為遭受職業災害,對於相對人提起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之民事訴訟,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勞專調字第5號受理在案。又查,聲請人的本案訴訟,已委任律師訴訟代理人,聲請人也確實受有傷害。至於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請求補償或賠償之訴訟,有無理由,則必須在於言詞辯論終結之後始能論斷,目前尚難認定聲請人顯無勝訴之望。因此,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