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蘇老圖
相 對 人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嘉南管理處
相 對 人 詠晟營造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相 對 人 李桂榮即金益工程行
相 對 人 林世國
上列
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前向
鈞院起訴請求
損害賠償及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業經鈞院受理在案。聲請人因
本件職災事件致有重傷害,經濟收入陷入困境,已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且就
上開事件
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
爰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請鈞院准予訴訟救助。
二、
按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又按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為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
適用。因此,勞工因為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
三、
經查,聲請人因為遭受職業災害,對於
相對人提起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之民事訴訟,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勞專調字第5號受理在案。又查,聲請人的
本案訴訟,已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聲請人也確實受有傷害。至於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請求補償或賠償之訴訟,有無理由,則必須在於
言詞辯論終結之後始能論斷,目前尚
難認定聲請人顯無勝訴之望。因此,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呂仲玉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