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蔡琇如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蔡琇如自民國114年7月14日上午10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開始
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
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調解債務清償方案,
惟調解不成立,且其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台幣(下同)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爰向本院聲請
更生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
債權人清冊、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行車執照、在職薪資證明書、郵局存摺節影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國泰人壽保單資料、聲請人與受扶養人之
戶籍謄本、111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為證,應認其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如附表),此外,本件又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
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
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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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①已陳報債務數額之債權人: 國泰世華1,714,017元 | | 國泰世華於前置協商 提供分180期、利率3%,每期還款11,555元之方案(本院卷第2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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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8,590元 聲請人於服飾店工作,投保薪資為28,590元。 | | |
| | | | 依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4年度最低生活費15,515元之1.2倍即18,618元之數額為標準。 |
| | 聲請人父親、母親均為00年生,現年84歲,已逾法定退休年齡,除父親名下有一輛西元1993年出廠之車輛外無其他財產,目前均無收入,各領有敬老金4,049元, 扶養義務人共3人,因認聲請人主張每月扶養費4,000元尚屬合理。 | | |
| | 39,134元 存款:郵局存款截至113年6月有餘額17,424元,另依本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號(下稱清算執行卷),另有國泰世華存摺,存款餘額不明。 保單價值準備金:國泰人壽美滿人生101終身保險預估解約金39,134元。 房地現值:無。 汽、機車:000-000號機車,西元2011出廠,市值多寡未陳報。 股票:依清算執行卷,有亞洲聚 合股份有限公司股票5股。 | | |
| | 是☑:聲請人每月收入28,590元,扣除其個人及依法應受其扶養之人之生活必要支出共26,618元後,可供清償債務之用之所得餘額為1,972元,不足以負擔國泰世華於前置協商所提出之還款方案數額。 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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