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程淑華
上列
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
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
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
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附表:
一、勞保、國稅資料:
(一)請提出聲請人最近一個月申請之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受扶養人(即聲請人配偶)最近一個月申請之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
(三)請提出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即聲請人配偶)之勞保職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並陳報是否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若有,應陳報該老年給付作何用途?另若未投保勞保,亦請以書面陳報之,並陳報是否投保農保、漁保或國民年金等其他保險,應陳報是否領取農保、漁保或國民年金之給付。
二、財產方面:
(一)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並陳報計算聲請人名下持分之現值。
(二)請陳報聲請人名下車號000-0000、0000000號機車目前二手市值為何?另陳報聲請人名下是否有其他汽、機車,若有,應提出該車輛之行車執照,並陳報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為何(請提出二手網路查詢資料或向車行詢價)。若無,亦請以書面陳報之。
三、收入方面:
(一)請盡量提出聲請人任職於烤鴨店每月收入3萬元之收入證明(在職證明、薪資明細等),並陳報每月收入僅為底薪,或另有加班費、相關津貼或獎金、年終獎金等,若有,則數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
(二)另請陳報,聲請人除上開收入外,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若有,每月收入約略數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入帳資料,若無,亦請以書面陳報之。
四、補助部分:
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撫養人(即配偶)是否領取任何政府補助金?(如:低收補助、租屋補助、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等)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包含由前配偶所申領關於子女之相關補助)?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
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五、存款部分:
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撫養人(即配偶)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12年5月17日起
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六、商業保險部分:
(一)請提出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即配偶)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二)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為
要保人並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或
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與【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可資證明之文件(如批注單、保險契約一覽表、保險契約狀況說明書等)、保險公司出具之保單價值證明書(保單價值一覽表或帳戶證明等資料,若價值為0元,亦應陳報)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三)請陳報「聲請人配偶」有無因投保商業保險而領有定期之保險給付(聲請人配偶罹患癌症,是否領有相關保險金)。
七、股票投資部分:
(一)請陳報聲請人名下「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均遭
強制執行?遭執行分配價金予
債權人後,目前尚存價值共為何?
(二)另請陳報除上開股票外,聲請人名下有無其他股票或其他投資,若有,應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及該股票現值;若無任何股票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一)請陳報聲請人配偶目前是否完全喪失工作能力?若仍有工作能力,則每月領取之工作所得數額為何?
(二)聲請人配偶每月是否領取任何中低收入補助、勞保老年給付、國民年金老年給付、老農給付或相關保險給付等?若有,請陳報每月領取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入帳資料。若無,亦請以書面陳報。
(三)請就
扶養費之數額提出計算方式。並請陳報是否有其他
扶養義務人?若有?共有幾人及分別為何人、大略之財產收入狀況,如何與其他
扶養義務人分擔?若未分擔,未分擔之理由為何。
九、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14年5月16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
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十、請陳報目前遭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1912號強制執行之執行結果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