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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更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林淑瑛  

代  理  人  許洋頊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陳建富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杭立強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林淑瑛自民國114年8月19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調解債務清償方案,調解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台幣(下同)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調解程序筆錄、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111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查詢結果表、郵局存摺節影本、國泰人壽出具之保單帳戶價值一覽表、全球人壽保單資料(含保單借款及解約金試算結果)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14號卷核閱屬實,應認其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如附表),此外,本件又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雪鈴
               
附表:
編號
項目
資料審查
備註
1
是否經前置協商
是☑(案號: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14號)
否□

2
債務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記載的債務數額:
4,023,996元

3
本院核算的實際債務總金額:
①已陳報債務數額之債權人:
京城商銀109,488元、滙豐165,651元、新光322,864元、元大國際資產1,790,751元、台新2,165,542元、星展244,799元、永豐599,923元、國泰世華1,493,053元、台北富邦914,312元、玉山343,236元,金額合計8,149,619元
總金額合計:
8,177,619元
最大債權銀行台新銀行於調解時提供以債權金額1,352,039元(不包含台北富邦債務)分180期0利率、月付7,511元之方案(其中179期每月月付7,511元,1期7,570元,本院卷第9頁)
②未陳報之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28,000元(依債權人清冊)
4
債務人每月平均收入:22,000元
聲請人主張在○○○○擔任食品加工人員,每日工資1,000元、每月工作天數20至24天,每月平均薪資約22,000元。本院審酌聲請人為00年0月生、現年64歲,即將年滿法定退休年齡65歲之工作能力,因認其主張每月薪資數額為可採。

5
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

個人生活必要費用:18,618元。
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4年度最低生活費15,515元之1.2倍即18,618元之數額為標準。
依法應受其扶養之人:無

6
債務人財產總額:19,961元
存款:161元。
保單價值準備金: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國泰人壽818元、以聲請人為被保險人之全球人壽15260元與3,722元,共19,800元。
房地現值:無。
汽、機車:無。

7
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之要件
是☑:聲請人每月收入22,000元,扣除其個人生活必要支出數額18,618元,僅餘3,382元可供清償債務,已不足以負擔最大債權銀行於調解時所提月付7,511元之分期還款數額,遑論其他債務,對於所積欠債務顯有不能清償之虞
否□

8
結論
應准予更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