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林淑瑛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陳建富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杭立強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務人林淑瑛自民國114年8月19日上午10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開始 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 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調解債務清償方案, 惟調解不成立,且其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台幣(下同)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爰向本院聲請 更生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調解程序筆錄、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 債權人清冊、111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 暨查詢結果表、郵局存摺節影本、國泰人壽出具之保單帳戶價值一覽表、全球人壽保單資料(含保單借款及解約金試算結果)等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14號卷核閱屬實,應認其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如附表),此外,本件又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 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 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附表: | | | | | | | | | | | | | | | | | ①已陳報債務數額之債權人: 京城商銀109,488元、滙豐165,651元、新光322,864元、元大國際資產1,790,751元、台新2,165,542元、星展244,799元、永豐599,923元、國泰世華1,493,053元、台北富邦914,312元、玉山343,236元,金額合計8,149,619元 | | 最大債權銀行台新銀行於調解時提供以債權金額1,352,039元(不包含台北富邦債務)分180期0利率、月付7,511元之方案(其中179期每月月付7,511元,1期7,570元,本院卷第9頁) | | | ②未陳報之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28,000元(依債權人清冊) | | | | | 聲請人主張在○○○○擔任食品加工人員,每日工資1,000元、每月工作天數20至24天,每月平均薪資約22,000元。本院審酌聲請人為00年0月生、現年64歲,即將年滿法定退休年齡65歲之工作能力,因認其主張每月薪資數額為可採。 | | | | | | | 依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4年度最低生活費15,515元之1.2倍即18,618元之數額為標準。 | | | | | | | | 存款:161元。 保單價值準備金:以聲請人為 要保人之國泰人壽818元、以聲請人為被保險人之全球人壽15260元與3,722元,共19,800元。 房地現值:無。 汽、機車:無。 | | | | | 是☑:聲請人每月收入22,000元,扣除其個人生活必要支出數額18,618元,僅餘3,382元可供清償債務,已不足以負擔最大債權銀行於調解時所提月付7,511元之分期還款數額,遑論其他債務,對於所積欠債務 顯有不能清償 之虞。 否□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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