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田育珈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鄭穎聰 債務人田育珈自民國114年9月4日下午4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開始 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 債權人清冊, 以書面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經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共同調解債務清償方案, 惟調解不成立,且其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爰向本院聲請 更生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 債權人清冊、調解不成立證明書、111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戶籍謄本、投保單位網路申報及查詢就業、 身心障礙證明戶籍謄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嘉義縣水上鄉農會存摺節影本、在職證明書、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 暨查詢結果表、凱基人壽出具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書等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37號卷核閱屬實,應認其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如附表),此外,本件又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 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 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附表:(貨幣單位:新臺幣)。 | | | | | | | | | | | | | | | | | 已陳報債務數額之債權人: ⒈台新銀行:135,216元。 ⒉中國信託銀行:1,237,891元。 ⒊萬榮行銷公司:1,004,678元。 ⒋富邦資產公司:1,041,794元與106,224元。 ⒌元大資產公司:886,121元。 ⒍國泰世華銀行:859,740元。 ⒎元大銀行:228,609元。 ⒏凱基銀行:238,847元。 ⒐玉山銀行:224,254元。 ⒑新光行銷公司:625,290元。 以上金額合計:6,588,664元 | | 最大債權銀行國泰世華銀行於調解時提供:180期、0利率、月付16,201元之方案(調解卷第127頁)。 | | | 未陳報之債權人: 磊豐國際資產52,000元(依債權人清冊) | | | | | 聲請人主張在姐姐的美髮院上班擔任吹風手,每月收入12,000元,且經鑑定為○○○○○○○,應認為可採。 | | | | | | | 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4年度最低生活費15,515元,其1.2倍之數額為18,618元。 | | | | | | | | ⒈存款:1,650元。 ⒉保單價值準備金:凱基人壽(保單價值準備金29,784元,扣除尚餘墊繳本息26,302元)3,482元。 ⒊房地現值:○○縣○○鄉○○○段000-0土地(持分150000分之1之墓地),現值25元。 ⒋汽、機車:無。 | | | | | 是☑:聲請人每月收入12,000元,扣除其個人生活必要支出數額11,700元,僅餘300元可供清償債務,對於所積欠債務 顯有不能清償 之虞。縱認聲請人具有正常工作能力並審酌其年齡(現年49歲),而應以最低基本工資即28,590元作為聲請人清償能力之認定,然扣除最低生活支出數額18,618元後可供清償債務之用之所得餘額僅為9,972元,亦不足以負擔國泰世華於調解時所提分期還款數額,而有不能清償之情事。 否□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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