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蔡雨嶧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周培彬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 ○ ○ ○○○○○○○○○○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權 人 永盛當鋪
公信當舖 地址欠詳
台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勝富
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
聲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
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序之
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債務人聲請
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
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證明文件;聲請
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43條第1項、第6項第3款、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且法院就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同條例第11條之1亦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
更生,未據繳納超過應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達費,且所提出之書證不完整致本院無法審查其財產及收支狀況,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扣除聲請費後之郵務送達費4,590元及相關文件到院,該裁定已於114年6月30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本院卷第95頁)。
詎聲請人逾期
未繳納郵務送達費,且未補正相關資料文件,經本院定114年7月29日為調查
期日,通知聲請人到庭說明,聲請人亦未到庭作任何回覆說明,
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