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39號
債 務 人 林孟姿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莊翠華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許榮晉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張薇薇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黃淑芬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嘉義分行
法定代理人 王翠琴
法定代理人 陳曾椿
法定代理人 陳美杏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銀行桂林分行
法定代理人 周政達
債務人林孟姿自中華民國114年9月12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對於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負有新臺幣(下同)2,323,122元之無
擔保債務。聲請人因消費借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對金融機構負債務。前項債務,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聲請人無資產,債務總金額則有2,323,122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資料,聲請更生。
二、
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
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
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6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規定。
三、
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114年3月27日已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
惟調解不成立。上情業經本院調閱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04號卷宗核閱
無訛。次查,聲請人主張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業據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金融機構存摺交易明細等資料佐參。經審核結果,聲請人確實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詳附表)。又查,本件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無從事營業活動,所負無擔保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聲請人亦無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所定得予
駁回更生聲請之情形,而且亦無同條例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予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因此,聲請人聲請更生,
乃於法有據,屬有理由,應予准許,爰
裁定如主文,並依
首揭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附表: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39號
| | | | |
| | | | |
| | | | |
|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11,842元、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22,853元、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524,143元、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543,276元、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6,982元(包含桂林分行之債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02,190元、衛生福利中央健康保險署39,914元、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86,241元、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元、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7,733元、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42,166元、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17,919元(包含嘉義分行、新莊分行、蘆洲分行之債權)、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694,678元。以上金額,合計7,009,937元。
| | |
| | ②未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債務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之記載數額計算,即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8,918元。
| | |
| | | | |
| | | | 在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4年度最低生活費15,515元的1.2倍即18,618元之數額範圍內。
|
| | | | |
| | | | ①存款:0元 ②保單解約金:4,047元(安泰人壽) ③汽車:車牌號碼0000-00汽車,於西元1999年出廠,車齡已經逾25年以上,殘值甚微,故不計入債務人財產總額內。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