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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更字第 1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馬健銓  

代  理  人  陳奕璇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杭立強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馬健銓自民國114年9月18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調解債務清償方案,調解不成立,復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亦調解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114年2至7月份薪資單、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行車執照及二手車價查詢資料、郵局存摺節影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查詢結果表,及聲請人與受扶養人之戶籍謄本、112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子女之農會或郵局存摺節影本(領取○○與○○補助證明)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61號卷核閱屬實,應認其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如附表),此外,本件又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附表:(貨幣單位:新臺幣)。
編號
項目
資料審查
備註
1
是否經前置協商
是。案號: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61號。

2
債務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記載的債務數額:
631,433元

3
本院核算的實際債務總金額:
已陳報債務數額之債權人:
⒈元大國際資產公司:135,867元。
⒉良京實業公司:630,752元。
⒊國泰世華銀行:97,710元。
以上金額合計:864,328元。
總金額合計:
1,505,004元



⒈最大債權銀行玉山銀行於調解時就金融機構債務(土地銀行之代放款債務未納)提出分36期、利率4%、月付2,247元之方案(調解卷第91頁)。
⒉元大國際資產、良京實業公司均陳報願比照最大債權人所提方案(本院卷第153、169頁)。
未陳報之債權人(依調解時玉山銀行所提金融機構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調解卷第91頁〉及債權人清冊所載
⒈玉山銀行:280,675元。
⒉土地銀行:360,000元(信貸保證人)。
以上金額合計:640,675元。
4
債務人每月平均收入

聲請人主張每月收入以實領數額加回零件扣項計算,114年2至7月之平均每月收入為33,488元,核與所提薪資單相符,因認以該數額作為聲請人清償能力之認定為可採。

5
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

個人生活必要費用:18,618元。
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4年度最低生活費15,515元之1.2倍即18,618元之數額為標準。
依法應受其扶養之人:2名子女之扶養費共14,805元。
理由:聲請人三女、四女分別為00及000年生之未成年人,無所得,每月均領有○○補助各3,008元,聲請人主張每月扣除相關補助並與配偶分擔後,每月需負擔三女與四女扶養費7,000元、7,805元之數額並未逾最低生活支出數額,應認可採。
※次子即將成年且領有○○補助5,437元、○○補助6,825元與交通補助1,000元,扶養費2,678元暫不主張,三女滿18歲後,其扶養費7,000元加入更生方案清償。
6
債務人財產總額
⒈存款:196元。
⒉保單價值準備金:凱基人壽(即中國人壽13,305元、保誠人壽16,259元)共29,564元。
⒊房地現值:無。
⒋汽、機車:000-0000號汽車,據聲請人稱為西元2000年出廠而無殘值。

7
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之要件
是。
理由:聲請人每月收入33,488元,用以支付其個人及依法應受其扶養之人之生活必要支出共33,423元(18,618+14,805)尚有不足,顯無力負擔金融機構加計健保署債務每月需還款至少24,685元(2,247元+22,438)之分期數額,且尚有土地銀行之債務未列入計算,而有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

元大國際資產加計良京實業債務共766,619元(計算式:35,867元+630,752元)比照最大債權人所提分36期、利率4%之方案即每月需繳款22,438元至22,733元。
8
結論
應准予更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