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馬健銓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杭立強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債務人馬健銓自民國114年9月18日上午10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開始 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 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調解債務清償方案, 惟調解不成立,復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亦調解不成立;且其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爰向本院聲請 更生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 債權人清冊、114年2至7月份薪資單、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行車執照及二手車價查詢資料、郵局存摺節影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 暨查詢結果表,及聲請人與受扶養人之 戶籍謄本、112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子女之農會或郵局存摺節影本(領取○○與○○補助證明)等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61號卷核閱屬實,應認其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如附表),此外,本件又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 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 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附表:(貨幣單位:新臺幣)。 | | | | | | | | | | | | | | | | | 已陳報債務數額之債權人: ⒈元大國際資產公司:135,867元。 ⒉良京實業公司:630,752元。 ⒊國泰世華銀行:97,710元。 以上金額合計:864,328元。 | | ⒈最大債權銀行玉山銀行於調解時就金融機構債務(土地銀行之代放款債務未納)提出分36期、利率4%、月付2,247元之方案(調解卷第91頁)。 ⒉元大國際資產、良京實業公司均陳報願 比照最大債權人所提方案(本院卷第153、169頁)。 | | | 未陳報之債權人(依調解時玉山銀行所提金融機構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調解卷第91頁〉及債權人清冊 所載: ⒈玉山銀行:280,675元。 以上金額合計:640,675元。 | | | | | 聲請人主張每月收入以實領數額加回零件扣項計算,114年2至7月之平均每月收入為33,488元, 核與所提薪資單相符,因認以該數額作為聲請人清償能力之認定為可採。 | | | | | | | 依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4年度最低生活費15,515元之1.2倍即18,618元之數額為標準。 | | | 依法應受其扶養之人:2名子女之 扶養費共14,805元。 理由:聲請人三女、四女分別為00及000年生之未成年人,無所得,每月均領有○○補助各3,008元,聲請人主張每月扣除相關補助並與配偶分擔後,每月需負擔三女與四女扶養費7,000元、7,805元之數額並未逾最低生活支出數額,應認可採。 ※次子即將成年且領有○○補助5,437元、○○補助6,825元與交通補助1,000元,扶養費2,678元暫不主張,三女滿18歲後,其扶養費7,000元加入更生方案清償。 | | | | | ⒈存款:196元。 ⒉保單價值準備金:凱基人壽(即中國人壽13,305元、保誠人壽16,259元)共29,564元。 ⒊房地現值:無。 ⒋汽、機車:000-0000號汽車,據聲請人稱為西元2000年出廠而無殘值。 | | | | | 是。 理由:聲請人每月收入33,488元,用以支付其個人及依法應受其扶養之人之生活必要支出共33,423元(18,618+14,805)尚有不足,顯無力負擔金融機構加計健保署債務每月需還款至少24,685元(2,247元+22,438)之分期數額,且尚有土地銀行之債務未列入計算,而有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 之虞。
| | 元大國際資產加計良京實業債務共766,619元(計算式:35,867元+630,752元)比照最大債權人所提分36期、利率4%之方案即每月需繳款22,438元至22,733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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