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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更字第 1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85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郭嘉偉  

代  理  人  江昱勳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00                          樓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權  人  中租迪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負有新臺幣(下同)884,997元之無擔保債務。聲請人因消費借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聲請人無資產,債務總金額則有884,997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資料,聲請更生。
二、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衡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經濟上陷於困境之消費者,若任其於惡性循環之債務窘境中自生自滅,其將衍生嚴重之社會問題,致難以維持安定之社會經濟秩序,故有予以分別情形依更生或清算之程序清理其債務之必要,藉以妥調整其與相關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以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健全社會經濟發展。私法上債之關係,係以當事人間之信賴關係為基礎,為社會經濟組織之重要支柱,故當事人於以法律行為追求自己之利益之際,亦應該顧及對方之利益,並考量債權債務在社會上的作用,本於誠實及信用之原則,行使其債權及履行其債務。因此,法院僅在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顯已陷於經濟上之困境時,始得准許之,以避免藉此善意立法而惡意圖謀減免債務,致使社會陷於道德危險。至於債務人有能力清償其債務,僅因不願支付高額的利息,故而向法院具狀聲請更生者,則不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所規定之要件。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法院審酌是否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時,應綜衡債務人全部收支、信用、財產及勞力或技術狀況,評估是否因為負擔債務,而不能維持人性尊嚴之最基本生活條件。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已經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前置協商,由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全體債權銀行與聲請人進行協商,而且已經協商成立,約定債權總額414,917元,分120期,利率3%,月付金額4,007元,於111年1月10日開始第一期繳款。又查,本件依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14年8月11日台新總個資字第1140018563號函文說明,債務人即聲請人至今已經繳付43期,仍正常繳款中。另查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14年8月11日民事陳述意見狀中,也說明聲請人110年10月29日申請前置協商,目前履約中。
四、次查,聲請人陳稱伊先前曾與最大債權銀行達成協商,每月清償4,007元,然後聲請人因為生活上需要其他大筆開銷,故又向其他債權人借款,以致每月清償金額增加,聲請人的收入已無法清償每月欠款,故聲請更生云云惟查聲請人
  目前在嘉義市環保局工作,擔任清潔隊約僱人員,每月收入約45,000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18,618元後,每月剩餘金額大約26,382元。而查聲請人積欠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之債務數額,僅有大約881,344元。以聲請人每個月剩餘額26,382元,清償上述之債務數額881,344元,僅約需2年又10個月即可清償完畢。聲請人在之前也已經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達成協商,聲請人每個月僅須清償給金融機構債權人4,007元即可。聲請人每月還有餘額22,375元,可用於分期清償其他的債權人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合迪願提供每期繳款1,500元,共分52期,總繳款金額共78,000元的清償方案;或是以剩餘本金110,960元不計息,每期繳款4,439元,共分25期的清償方案)、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的債務。
五、再查,聲請人是於民國00年00月出生,現在年齡僅約29歲,距法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還剩餘約36年的時間。聲請人每月收入約45,000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18,618元後,每月剩餘大約26,382元。本件綜衡聲請人的年齡、收入與債務狀況,本院認為聲請人應該繼續履行先前與最大債權銀行達成協商每月清償4,007元之清償方案,並與金融機構債權人另行協商債務分期償還事宜,以謀求較為適當的履債方式。本件因聲請人尚無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也沒有不能清償之虞,聲請人現在聲請更生程序,顯然不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要件。因此,本件更生程序之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之。
六、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附表: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85號(債務人:郭嘉偉)
編號
項目
資料審查
備註
1
是否經前置協商
是■(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協商成立)
否□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
註記聲請人曾經參與前置協商。
2
債務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記載的債務數額:
884,997元

3
本院核算的實際債務總金額:
①已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3,620元、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3,389元、合迪股份有限公司191,369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19,161元。以上金額,合計567,539元。

總金額合計:881,344元  

②未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債務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之記載數額計算,即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675元、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306,130元。以上金額,合計313,805元。

4
債務人平均每月收入
45,000元(清潔隊約僱人員)

5
債務人每月費用支出
個人生活必要費用:18,618元

在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4年度最低生活費為15,515元的1.2倍即18,618元之數額範圍內。
扶養費用:0元
聲請人父親於民國00年0月出生,現在年齡僅約62歲,尚未達法定退休年齡,應尚無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因此,聲請人主張每個月扶養父親費用為9,000元云云,應不予核列】。
6
債務人財產總額
3,961元
①存款:3,961元
②保單價值準備金:無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保險契約於民國114年1月10日成立,因尚未滿一年,故目前尚無保單年度末的價值準備金】。
③汽車:車牌號碼000-0000汽車,於西元1995年出廠,車齡已逾30年以上;車牌號碼000-0000汽車,於西元2009年出廠,車齡已經逾16年以上,因殘值已甚微,故不計入債務人財產總額內。
 
7
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之要件
是□
否■

8
結論
聲請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