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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更字第 1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陳淑鈴  

代  理  人  陳怡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雪鈴
               
附表:
一、應於5日內預納聲請費1,000元。(本件調解於114年7月3日調解不成立,而本件更生聲請狀於114年7月30日始由本院收狀,已逾20日)
二、應於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720元,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生之聲請。【郵務送達費部分,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4人×10份×43元-1,000元=72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三、債權人方面:
(一)請陳報聲請人「所有」債權人資料到院(除聯徵資料所列債權人以外,曾調解成立、車貸、商品分期借款、當鋪、民間債權人等)。
(二)請就積欠「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陳報【原約定之分期還款條件即每期需還款金額】。
(三)依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調解時之陳報狀本案尚無強制執行中,且所提債權計算書亦無因車輛拍賣受償之記錄,故請陳報上開債務之擔保品車輛遭取償之執行案號,並陳報經執行取償之結果(是否已拍賣?清償債務數額為何?)
四、勞保、國稅資料部分:
  請提出聲請人最近一個月申請之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財產方面:
  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汽、機車之行車執照,並陳報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為何(向車行或至網路二手車輛買賣網站查詢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
六、收入方面:
(一)請盡量提出聲請人任職於瑞泰護理之家今之薪資明細,另陳報聲請人除每月本薪外,是否有其他相關加班費、津貼、三節獎金、年終獎金等收入,若有,應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二)另請陳報,聲請人是否另有其他兼職收入,若有,每月收入約略數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入帳資料,若無,亦請以書面陳報之。
七、補助部分:
  請陳報聲請人是否領取任何政府補助金?(如:低收補助、租屋補助、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老年給付、敬老津貼等)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八、存款部分:
  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12年7月31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九、請陳報有無股票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及該股票現值;若無任何股票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十、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14年7月30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請提出更生還款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