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 聲 請 人 盧欣茹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哲宇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李昌駿
法定代理人 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務人乙○○自民國114年4月25日上午10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開始 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 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調解債務清償方案, 惟調解不成立,且其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台幣(下同)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爰向本院聲請 更生等語。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本院民事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聲請人與受扶養人之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戶籍謄本與郵局存摺 暨交易資料、聲請人之收入 切結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e化查詢資料、地價第一類謄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車輛資料、各金融機構交易查詢明細、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 分公司通知( 不動產拍賣通知)、國泰人壽出具之聲請人保單帳戶價值一覽表、南投地院民事執行處通知暨聲明 異議狀等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75號卷核閱屬實,應認其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如附表),此外,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 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 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附表: | | | | | | | | | | | | 7,438,598元(有擔保債務2,006,792元) | | | | | ①已陳報債務數額之債權人: 土銀866,046元、甲○43,936元、國泰世華580,188元、第一商銀1,968,460元(其中1,963,455元為有擔保債權)、裕融3,255,198元,金額合計為6,713,828元 | | 一、金融機構:調解時第一商銀提出分180期、利率3%、月付10,274元之方案(調解卷第283頁) 二、裕融,BNP-9888車輛抵押連帶 保證人,每期需還款52,490元(本院卷第165頁) 三、和潤企業,○○○-○○○○、○○○-○○○機車擔保借貸,每期需繳納10,530元、7,715元(本院卷第177頁) 四、合計聲請人每月需繳款81,009元 | | | ②未陳報之債權人:(依聲請人債權人清冊 所載數額)興創有限合夥947,000元、和潤企業289,070元,合計1,236,070元 | | | | | 28,590元: 聲請人主張在○○○○○幫忙,平均每月收入24,000元,然本院審酌聲請人為00年0月生、現年30歲之青年,屬有工作能力之人,距法定強制退休年齡尚有35年,其所陳每月薪資顯低於最低基本工資28,590元,足見仍有提昇工作所得之空間,且聲請人既已負債,當應努力工作還債,難僅以所陳現薪資收入做為公平估算還款之基準,況聲請人每月收入繫於其是否努力工作而有不同,依一般社會標準賺取最低基本工資應無過苛,從而,本院認應以最低基本工資即28,590元作為聲請人清償能力之認定。 | | | | | | | 依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4年度最低生活費15,515元之1.2倍亦即18,618元之數額為標準。 | | | 依法應受其扶養之 扶養費用:長女4,583元、次女4,000元、長子3,750元,共12,333元: 女兒分別為108、110年出生,兒子為113年出生,分別為6歲、4歲及1歲之幼兒,兒子領有育兒津貼7,000元,聲請人主張之扶養數額均未逾越最低生活費並扣除育兒津貼後與配偶分擔標準。 | | | | | 6,069,876元 存款:8,137元 保單價值準備金:國泰人壽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解約金339元(另有保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三筆保單均未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第一金人壽解約金41,400元(業遭裕融公司執行待終止後支付轉給)。 房地現值:南投縣○○○土地及房屋,經執行拍賣鑑價現值共5,770,000元(本院卷第431頁)。 汽、機車:○○○-○○○○機車,市值3萬元、○○○-○○○機車,市值2萬元、○○○○-○○汽車與○○○-○○○○汽車,市值各10萬元。 | | | | | 是■:聲請人月收入28,590元,已不足以負擔其個人及依法應受其扶養之人之生活必要支出共30,951元,遑論負擔金融機構提出之還款方案數額及積欠和潤、裕融債務依原契約每月需還款數額合計共81,009元,及其他債權人之債務。又聲請人名下雖有不動產、保單、車輛等財產,然財產總額不足以支付債權人陳報之債權總額。 否□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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