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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更字第 2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威章  
代  理  人  陳怡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卿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附表:
一、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1,58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5人,連同債務人,合計6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計算式:6人×10份×43元-1,000元=1,58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債權人部分:
  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於調解程序陳報對聲請人有債權,惟聲請人未將上開債權人列載於債權人清冊;又聲請人所列債權人普羅米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於調解程序寄送公文時,係由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簽收,則該債權是否已債權讓與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查明陳報之,若債權人有更正,亦請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
三、聲請人收入、財產部分:
(一)請陳報聲請人目前工作情形?平均每月收入若干?並出相關收入資料。
(二)請提出聲請人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並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及該股票現值;若無任何股票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三)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為要保人並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與【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可資證明之文件(如批注單、保險契約一覽表、保險契約狀況說明書等)、保險公司出具之保單價值證明書(保單價值一覽表或帳戶證明等資料,若價值為0元,亦應陳報)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四)請陳報聲請人是否有其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各類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租金補助等)、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四、受扶養人部分:  
(一)請提出聲請人父親之財產狀況(最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二)請陳報聲請人父親是否有領取農保、漁保、國民年金或社福補助津貼(如殘障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三)請陳報其他扶養義務人有何人?
五、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六、請提出更生償還計劃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