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蕭貴棻
上列
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1,15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
債權人4人,連同
債務人,合計5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計算式:4人×10份×43元-1,000元)。又
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請就積欠「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陳報【原約定之分期還款條件即每期需還款金額】,並提出相關債權證明資料(需包含何時借款、借款金額、分期約定、現欠餘額等原始借款資料)。另說明是否為以
擔保車輛借貸之車貸債權,若是,則係以何人之何車輛(車號)為擔保?該車輛目前現況為何?是否遭拖回抵償。
三、毀諾部分,請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係於何時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成立協商?協商內容為何(需陳報期數、利率、期付款)?
復於何時毀諾?共繳款幾期?並請提出債務協商相關資料。
㈡聲請人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
㈢另陳報聲請人前與債權人成立協商與毀諾時,聲請人平均月收入及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含扶養)之數額分別為若干,並請提出相關資料文件。
四、收入(含定期補助)狀況:
㈠請陳報目前任職於○○○○○○○○○○之每月薪資收入數額?是否如薪資單所示?並請提出114年1月
迄今(12月)之薪資單。
㈡陳報是否有其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如:低收補助、租屋補助、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老年給付、敬老津貼等)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分居或
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如有,請陳報領取之
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
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五、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汽、機車之行車執照(不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有登記者為限),並陳報各車輛目前二手市值為何(向車行或至網路二手車輛買賣網站查詢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
六、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最近日期之交易明細)。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及該股票現值;若無任何股票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七、受扶養人之資料:
㈠請提出受扶養人(即聲請人之父、母)最近三個月內申請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與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勞保職保(或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若未投保勞保,亦請以書面陳報之。
㈡陳報受扶養人(即聲請人之父、母)目前是否仍有工作(或務農、租金等)收入。若有,每人每月之收入數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㈢陳報受扶養人(即聲請人之父、母)是否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含一次性給付或定期給付)?若未投保勞保,但有投保農保、漁保或國民年金等其他保險,應陳報是否領取農保、漁保或國民年金之定期性給付。若有,父母各領取之金額為何。若均無,亦請以書面陳報之。
㈣陳報受扶養人(即聲請人之父、母)是否有領取政府補助金,如老年給付、敬老津貼、中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等?如有,每人每月各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㈤受扶養人(即聲請人之父、母)之
扶養義務人,扶養之必要性。計算每月
扶養費各2,000元之計算基礎及方式。
㈥受扶養人(即聲請人之父、母)名下郵局、農漁會、合作社及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最近日期之交易明細)。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及該股票現值;若無任何股票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八、商業保險部分:
㈠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㈡請陳報聲請人所投保凱基人壽之【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可資證明之文件(如批注單、保險契約一覽表、保險契約狀況說明書等,及由保險公司出具之保單價值一覽表或帳戶證明等資料,若價值為0元,亦應陳報)。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㈢陳報聲請人除凱基人壽外,有無投保其他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為
要保人並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或
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與【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可資證明之文件(如批注單、保險契約一覽表、保險契約狀況說明書、或由保險公司出具之保單價值一覽表或帳戶證明等資料,若價值為0元,亦應陳報)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九、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十、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
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十一、更生清償方案為
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更生方案每月欲清償之數額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