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劉麗月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 ○ ○ ○○○○○○○○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債 權 人 嘉義區監理所嘉義市監理站
法定代理人 洪廣誠 債務人劉麗月自民國114年5月8日上午10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開始 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 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調解債務清償方案, 惟調解不成立,且其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台幣(下同)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爰向本院聲請 更生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調解程序筆錄影本、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薪資袋、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行車執照、國泰人壽出具之聲請人保單帳戶價值一覽表與借款一覽表、安達人壽保單內容及帳戶價值資料、農會與郵局及金融機構存摺節影本、各項支出(電信費、電費、水費、油資、合會會錢、職業工會、住院及醫療費用等)之單據、父親之 戶籍謄本、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保局已領老年給付證明、農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民雄鄉農會存摺節影本等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77號卷核閱屬實,應認其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如附表),此外,本件又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 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 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附表: | | | | | | | | | | | | | | | | | ①已陳報債務數額之債權人: 滙豐銀行613,649元、勞動部勞工保險局60,135元、星展21,701元、富邦資產429,353元,金額合計為1,124,838元 | | 一、富邦資產提出分180期、0利率、第1-179期清償2,385元,第180期清償2,438元之方案。 二、匯豐汽車車貸依原契約每月需繳14,652元。 | | | ②未陳報之債權人:(依債權人清冊 所載)匯豐汽車732,600元、嘉義區監理所嘉義市監理站67,500元,金額合計800,100元 | | | | | 32,500元 聲請人主張每日領現,114年3月份收入共28,230元,然低於最低基本工資,且依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草案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所載「四、更生方案履行 期間收入狀況」之數額為「每月25,000~40,000」(本院卷第169頁),則應認聲請人每月清償能力不僅有28,230元,應以聲請人更生方案所載數額之平均數即32,500元作為聲請人清償能力,較為合理。 | | | | | 聲請人主張需支出汽車 牌照稅與燃料費、手機電信費、油資、伙食費、電費、水費、合會會錢、職業工會費用、醫療、雜費等平均每月約46,417元(依聲請人所列聲請前二年之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數額平均計算),然: 一、其中醫療費用,據聲請人稱係於112年間因意外受傷住院開刀而支出醫療費,並領有保險給付, 難認屬固定支出,應以聲請人主張目前因罹患○○,每月需定期服藥及回診,每次回診花費約1,000元作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之數額認列。 二、合會會錢1萬元部分,因互助會並 非係聲請人或其扶養親屬為維持基本生活所須支出之費用,應予剔除。 三、手機電信費部分,雖聲請人主張其工作性質有需打電話與客人閒話家常等必要,然以目前網路之發達,且多以網路電話作為聯絡方式,復 參酌目前電信業所提供網路吃到飽方案,難認有每月支出1,599元之必要,應酌減為每月1,000元。 四、油資部分,依聲請人工作性質等,並無每月需支出高達2,000元之必要,應酌減為每月600元。 五、電費部分,依聲請人所提用電費用電度數與繳費金額,再與聲請人兄長平均分擔,每月應為609元。 六、其餘支出項目與數額尚屬合理,則聲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數額合計僅16,429元,並未高於最低生活支出18,618元之數額,故本院認應以最低生活支出數額認列之。 | | 依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4年度最低生活費15,515元之1.2倍即18,618元之數額為標準。 | | | 聲請人主張需與兄長負擔父親扶養費每月8,000元。本院參酌聲請人父親為00年0月生,現年81歲,雖無收入,但名下有田賦一筆,財產總額1,993,580元,另於93年4月領取勞保老年給付1,098,000元,目前仍投保農保於嘉義縣民雄鄉農會(會員自耕農)但無工作,未領取任何補助或福利津貼, 扶養義務人共2人,因認每月扶養費8,000元為合理。 | | | | | 240,576元 存款:626元。 保單價值準備金:國泰人壽139,950元(似有保單借貸,聲請人主張138,675元,本院卷第113至115頁)、安達人壽0元(聲請人主張為3,142元)。 房地現值:無。 汽、機車:車號000-0000號汽車( 借名登記於○○○名下),現值約100,000元。 | | | | | 是☑:聲請人每月清償能力約32,500元,扣除其個人及依法應受其扶養之人之生活必要支出共26,618元後,可供清償債務之用之所得餘額為5,882元(與聲請人於更生方案草案所載每期可清償金額5,000元〈本院卷第171頁〉約略相符),已不足以負擔匯豐汽車車貸依原契約每月需還款14,652元之數額,遑論清償其他債務。 否□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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