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更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9號
聲  請  人  鄭立玲  

代  理  人  謝耿銘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胡家綺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鄭立玲自民國114年5月29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調解債務清償方案,調解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台幣(下同)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長男)之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戶籍謄本、聲請人之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薪資單、合庫朴子分行交易明細(薪資入帳)、行車執照、在職證明書與薪資袋、郵局及金融機構存摺節影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0號卷核閱屬實,應認其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如附表),此外,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雪鈴
附表:
編號
項目
資料審查
備註
1
是否經前置協商
是☑(案號: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0號)
否□

2
債務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記載的債務數額:
222,835元

3
本院核算的實際債務總金額:
①已陳報債務數額之債權人:
亞太普惠55,290元、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32,547元、中華電信6,997元、華南商銀44,453元、合迪49,140元、遠傳電信33,467元、仲信資融4,987元,金額合計為226,881元
總金額合計:226,881元

一、華南銀行:分72期0利率、月付575元。(本院卷第61頁)
二、亞太普惠:就欠款55,290元依原分期約定即期付款4,534元續繳清。(本院卷第41、47頁)
三、合迪:期付3,510元(本院卷第71頁)
②未陳報之債權人:無
4
債務人每月平均收入
28,590元:
聲請人目前任職於通訊行,尚在試用期,月收入約28,000元,但有生日紅包與過年紅包(金額不詳),本院審酌聲請人之年齡及工作能力,認應以最低基本工資即28,590元作為聲請人清償能力之認定。

5
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

個人生活必要費用:主張最低生活支出17,076元。
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4年度最低生活費15,515元之1.2倍亦即18,618元之數額為標準。
依法應受其扶養之扶養費用即長子與長女各6,000元共12,000元:
長子及長女分別為107、109年出生、現年7歲及5歲之幼童,長子無所得、財產,每月領取2,197元兒少補助及每半年領取世界展望會助學金7,500元(平均每月1,250元),長女(由前配偶行使親權,前配偶拒絕提出任何長女資料)部分據前配偶稱未領取任何補助或津貼,認聲請人主張之扶養數額未逾越最低生活費扣除所領取補助金後並與前配偶分擔之數額。
6
債務人財產總額
22元
存款:約72元
保單價值準備金:無。
房地現值:無。
汽、機車:000-0000號機車,現值3萬元。

7
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之要件
是☑:聲請人月收入28,590元,已不足以支應其個人及依法應受其扶養之人之生活必要支出共29,076元,有不能清償之情事。
否□

8
結論
應准予更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