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9號
聲 請 人 鄭立玲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胡家綺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務人鄭立玲自民國114年5月29日上午10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開始
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
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調解債務清償方案,
惟調解不成立,且其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台幣(下同)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爰向本院聲請
更生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長男)之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戶籍謄本、聲請人之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薪資單、合庫朴子分行交易明細(薪資入帳)、行車執照、在職證明書與薪資袋、郵局及金融機構存摺節影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等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0號卷核閱屬實,應認其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如附表),此外,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
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
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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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①已陳報債務數額之債權人: 亞太普惠55,290元、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32,547元、中華電信6,997元、華南商銀44,453元、合迪49,140元、遠傳電信33,467元、仲信資融4,987元,金額合計為226,881元 | | 一、華南銀行:分72期0利率、月付575元。(本院卷第61頁) 二、亞太普惠:就欠款55,290元依原分期約定即期付款4,534元續繳清。(本院卷第41、47頁) 三、合迪:期付3,510元(本院卷第7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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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8,590元: 聲請人目前任職於通訊行,尚在試用期,月收入約28,000元,但有生日紅包與過年紅包(金額不詳),本院審酌聲請人之年齡及工作能力,認應以最低基本工資即28,590元作為聲請人清償能力之認定。 | | |
| | 個人生活 必要費用:主張最低生活支出 17,076元。 | | 依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4年度最低生活費15,515元之1.2倍亦即18,618元之數額為標準。 |
| | 依法應受其扶養之 扶養費用即長子與長女各6,000元共12,000元: 長子及長女分別為107、109年出生、現年7歲及5歲之幼童,長子無所得、財產,每月領取2,197元兒少補助及每半年領取世界展望會助學金7,500元(平均每月1,250元),長女(由前配偶行使 親權,前配偶拒絕提出任何長女資料)部分據前配偶稱未領取任何補助或津貼, 堪認聲請人主張之扶養數額未逾越最低生活費扣除所領取補助金後並與前配偶分擔之數額。 | | |
| | 22元 存款:約72元 保單價值準備金:無。 房地現值:無。 汽、機車:000-0000號機車,現值3萬元。 | | |
| | 是☑:聲請人月收入28,590元,已不足以支應其個人及依法應受其扶養之人之生活必要支出共29,076元,有不能清償之情事。 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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