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2號
債 務 人 葉佳惠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莊翠華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葉佳惠自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上午11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負有新臺幣(下同)1,312,067元之無擔保債務。聲請人因消費借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對金融機構負債務。前項債務,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聲請人無資產,債務總金額則有1,312,067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資料,聲請更生。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6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規定。 三、
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114年1月22日已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
惟調解不成立。上情業經本院調閱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4號卷宗核閱
無訛。次查,聲請人主張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業據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金融機構存摺交易明細等資料佐參。經審核結果,聲請人確實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詳附表)。又查,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無從事營業活動,所負無擔保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聲請人亦無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所定得予
駁回更生聲請之情形,而且亦無同條例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予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因此,聲請人聲請更生,
於法有據,屬有理由,應予准許,爰
裁定如主文,並依
首揭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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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①已陳報債務數額之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8,244元、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279,325元。以上金額,合計2,157,569元。 | | 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貸款本金共五筆合計780,022元,貸款利息為年利率1.00%、1.42%或1.845%;另外,信用卡本金29,873元,利息為年利率15%。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的債權有兩筆,其中本金621,061元(汽車貸款),年息16%;另一筆本金為250,000元(機車貸款),年息亦為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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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在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4年度的最低生活費為15,515元的1.2倍亦即18,618元之數額範圍內。 |
| | 【2名未成年子女,分別在98年5月(長子)及104年10月(長女)出生。其中長子由前夫扶養;長女由債務人扶養,每個月扶養費用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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