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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更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62號
聲  請  人  黃小純  

代  理  人  詹忠霖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郭偉成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代  理  人  袁祥毓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黃小純自民國114年6月5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調解債務清償方案,調解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台幣(下同)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調解程序筆錄、戶籍謄本、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收入切結書、行車執照二手市價查詢資料、員工在職證明書、國泰人壽出具之保單帳戶價值與保單借款一覽表、新光人壽出具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帳戶價值證明與保單借款餘額證明、三商美邦人壽出具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一覽表、南山人壽出具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一覽表與保單資料明細一覽表、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郵局存摺節影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8號卷核閱屬實,應認其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說明詳附表),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雪鈴
               
附表:
編號
項目
資料審查
備註
1
是否經前置協商
是☑(案號: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8號)
否□

2
債務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記載的債務數額:
4,348,344元

3
本院核算的實際債務總金額:
①已陳報債務數額之債權人:
元大資產1,354,537元、金陽信資產792,684元、遠東商銀660,061元、新光銀行832,343元、台新4,577,923元、台中商銀1,384,331元、元大商銀1,249,002元、良京實業290,760元,金額合計為11,141,641元
總金額(含本金、利息、違約金)合計:
11,373,061元
(資產公司債權額共2,669,401元)
一、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銀行陳報願提供最優惠以本金共1,938,637元(調解卷第115頁之債權表)分180期、0利率之協商方案,即每月需繳10,770元(本院卷95頁)
二、滙誠第一資產、金陽信資產、良京均陳報願以債權總額比照最大債權銀行期數利率,則以資產公司全部債務計算後,每月需還款14,830元(調解卷第93頁;本院卷第71、119頁)
②未陳報之債權人:(依調解時債權人陳報狀)滙誠第一資產231,420元
4
債務人每月平均收入
28,590元:
聲請人任職於○○○○○,每月薪資為基本工資(本院卷第137頁)

5
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

個人生活必要費用:最低生活支出18,618元。
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4年度最低生活費15,515元之1.2倍即18,618元之數額為標準。
依法應受其扶養之扶養費用:無
6
債務人財產總額
1,260,316元
存款:1,203元。
名下共11筆商業保險,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保單質借尚欠餘額後共有價值準備金1,207,114元:
國泰人壽312還本終身壽險保單價值準備金274,624元、國泰人壽101還本終身壽險保單價值準備金2,457元、國泰人壽富利年年終身壽險保單價值準備金378,287元(有保單借款101,587元)、新光人壽防癌終身壽險保單價值準備金145,998元、新光人壽安佳增值終身壽險保單價值準備金456,235元(有保單借款136,089元)、三商美邦人壽殘廢照護終身健康保險保單價值準備金52,679元、三商美邦人壽真安康防癌保險保單價值準備金66,520元、南山人壽小額終身壽險保單價值準備金67,990元(另有三商美邦人壽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真健康終身醫療健康保險、南山人壽終身防癌保險,三筆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均為0元)。
房地現值:無。
汽、機車:000-0000機車,市值約26,000元、000-0000機車,市值約25,999元。

7
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之要件
是☑:聲請人每月收入28,590元,扣除其個人生活必要支出共18,618元後,可供清償債務之用之所得餘額為9,972元,已不足以負擔金融機構所提協商方案及資產公司比照期數條件所計算之每月需還款數額共25,600元(10,770元+14,830元)。
否□:

8
結論
應准予更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