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更字第63號 聲 請 人 馬伯宗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 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調解債務清償方案, 惟調解不成立,且其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台幣(下同)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爰向本院聲請 更生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雖據提出調解程序筆錄、聲請人與受扶養人之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戶籍謄本、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聲請人與聲請人父親)與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開立聲請人父親已領老年給付證明、郵局及金融機構存摺節影本與交易明細資料、女兒大學在學證明書、聲請人之收入 切結書、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明台產物保險出具之清償證明書等為證。然以聲請人清償能力扣除其個人生活必要支出後之餘額,顯然足以負擔 債權人提出之清償還款方案數額(詳如附表), 核與消債條例第3條所定「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之法定要件亦不合,聲請人應另與債權人洽詢、協商債務償還事宜,以謀求較為 適當的履債方式,是其更生之聲請為無理由,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8條本文,應 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附表: | | | | | | | | | | | | | | | | | ①已陳報債務數額之債權人: 台新105,881元、中國信託767,776元、滙豐(台灣)748,635元、富邦資產348,061元、永豐商銀236,978元,金額合計為2,207,331元 | | 一、金融機構:調解時永豐商銀提出金融機構債權以414,000元分180期、0利率、月付2,300元之方案(調解卷第105頁) 二、富邦資產:以債權金額分180期0利率、第1-179期每期清償1,935元,第180期清償1,696元(本院卷第83頁) 三、合計聲請人每月需還款金額最高共4,235元 | | | | | | | | 28,590元: 聲請人主張在汽車保養廠兼職打零工,每日收入1,000元,工作不穩定亦 非正職員工,每月收入約2萬元。然本院審酌聲請人為00年0月生、現年55歲之青年,屬有工作能力之人,距法定強制退休年齡尚有10年,且投保於嘉義市建築材料業職業工會,114年1月起投保薪資為38,200元,其所陳每月薪資顯低於最低基本工資28,590元,足見仍有提昇工作所得之空間,且聲請人既已負債,當應努力工作還債,難僅以所陳現薪資收入做為公平估算還款之基準,況聲請人每月收入繫於其是否努力工作而有不同,依一般社會標準賺取最低基本工資應無過苛,從而,本院認應以最低基本工資即28,590元作為聲請人清償能力之認定。 | | | | | | | 依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4年度最低生活費15,515元之1.2倍亦即18,618元之數額為標準。 | | | 依法應受其扶養即長女1,000元、父親212元之 扶養費部分: 女兒為88年出生,現年26歲,已成年,目前雖仍為就讀大學之在學學生,然聲請人稱女兒有透過自行打工賺取零星生活費用,依女兒中國信託帳號交易明細,每月均有1萬餘元至2萬多元入帳(同一入帳帳號),且目前名下尚有存款33,994元,應認係以打工所賺取之生活費用以負擔其生活支出後所餘, 難認有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且 縱有生活費不足,聲請人配偶雖無收入,然名下有財產總額高達5,130,784元之房屋及土地與汽車2輛,難認為無 經濟能力之人,自得由配偶共同分擔,是聲請人主張需負擔女兒扶養費,不應准許。 父親名下有房屋1棟與土地2筆,財產總額共2,043,337元,另有存款470,509元,每月並領取勞保老年年金給付13,721元及敬老津貼4,049元,亦難認有不能維持生活之情,聲請人主張需負擔父親扶養費,不應准許。 | | | | | 1,164元 存款:1,164元 保單價值準備金:名下安聯人壽保險已於114年2月6日遭執行解約並由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收取而債權因清償而消滅。此外,無其他商業保險。 房地現值:無 汽、機車:無。 | | | | | 是□ 否☑:聲請人月收入28,590元,扣除其個人生活必要支出後尚餘,可供清償債務之用之所得餘額為9,972元,並非無法負擔金融機構及富邦所提期數條件之還款方案數額共4,235元。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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