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更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73號
聲  請  人  翁湋庭  

代  理  人  石秋玲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黃淑芬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翁湋庭自民國114年6月11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調解債務清償方案,調解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台幣(下同)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薪資入帳明細(000000000)、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行車執照、郵局及金融機構存摺節影本交易明細、戶籍謄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富邦人壽解約試算結果查詢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5號卷核閱屬實,應認其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如附表),此外,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雪鈴
               
附表:
編號
項目
資料審查
備註
1
是否經前置協商
是☑(案號: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5號)
否□

2
債務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記載的債務數額:
3,755,088元

3
本院核算的實際債務總金額:
①已陳報債務數額之債權人:
中國信託759,546元、廿一世紀數位科技182,713元、台灣銀行231,387元、衛生福利中央健康保險署33,335元、台北富邦52,230元、創鉅有限合夥112,622元,金額合計為1,371,833元
總金額合計:
3,610,171元

一、金融機構:提供分117期年息7%、每期10,054元之方案,但不含台灣銀行有擔保債權(調解卷第157頁)
二、名下汽機車設定擔保借款依原契約每月需繳款7,173元、13,385元;名下2支手機分期需繳款1,487元、2,230元(本院卷第111、121-129、603-611頁)
三、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提出分三期、每月還款60,904元之方案(本院卷第79頁)
四、台灣銀行就學貸款債務每月期金(455、405、703、758)共2,321元(本院卷第83至89頁)
五、健保署提出分24期、每期1,388元方案(本院卷第97頁)
六、合計最多每月需還款98,942元
②未陳報之債權人:(依調解時最大債權人所製作之債權表)玉山63,869元(依債權人清冊所載)和潤四筆共2,174,469元,金額共2,238,338元
4
債務人每月平均收入
50,321元:
聲請人主張無固定薪資,每月收入數額約32,000元。然依聲請人所提薪資入帳明細(000000000)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記載,聲請人均從事外送工作,應認聲請人每月清償能力至少依112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收入603,855元計算為50,321元。
1、聲請人6至11月份收入平均約35,438元。
2、依聲請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平均每月收入51,611元
5
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

個人生活必要費用:最低生活支出18,618元。
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4年度最低生活費15,515元之1.2倍亦即18,618元之數額為標準。
依法應受其扶養之扶養費用:無
6
債務人財產總額
約374,141元
存款:約297元
保單價值準備金:富邦人壽解約金約42,844元。
房地現值:無。
汽、機車:000-0000號機車,市值約55,000元(已設定擔保向和潤借貸)、000-0000號汽車,市值約25萬元(已設定擔保向和潤借貸)、Iphone 15 Pro手機市值約26,000元(已設定抵押予中租迪和、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

7
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之要件
是☑:聲請人每月清償能力經本院認定為50,321元,扣除其個人生活必要支出18,618元後,可供清償債務之用之所得餘額為31,703元,已不足以負擔各債權人所願提供及依原借貸契約所約定之分期還款方案數額最高共約98,942元。
否□:

8
結論
應准予更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