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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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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更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83號
聲  請  人  陳玟丞  


代  理  人  蕭慶鈴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雪鈴
               
附表:
一、應於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1,580元,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生之聲請。【郵務送達費部分,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6人×10份×43元-1,000元=1,58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債權人部分:
  請就所積欠「創鉅有限合夥」、「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提出相關債權證明資料、現欠餘額資料及陳報【原約定之分期還款條件(即每期需還款金額,盡量提出原借款資料或陳報每月分期需還款數額)】。若為以車輛為擔保之借貸,另應陳報係以何人之何車輛為擔保借貸?該車輛是否已遭抵償?目前作何使用?
三、財產方面:
(一)請陳報聲請人名下車號00-0000號汽車、MRU-7075號機車目前二手市值為何?
(二)另陳報聲請人名下除上開汽、機車外,有無其他汽、機車,若有,請提出該車輛之行車執照,並陳報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為何。若無,亦請以書面陳報之。 
四、收入方面:
(一)請陳報聲請人目前任職於何處(聲請人於114年1月9日已自原工作處「咏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退保)?目前每月薪資收入為何?請陳報數額並提出相關入帳證明(需載明有加班費、相關津貼與獎金之薪資單或薪資明細等)。
(二)另請陳報,除上開收入外,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若有,每月收入約略數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入帳資料,若無,亦請以書面陳報之。
五、補助部分:
  請陳報聲請人除身障補助外,是否領取其他任何政府補助金?(如:低收補助、租屋補助、教育補助、交通補助、失業補助等)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六、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12年4月16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已提出之存摺部分,則無庸重複提出】)。
七、商業保險部分:
(一)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二)請陳報聲請人名下「康健人壽」保險是否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若有,請提出由保險公司出具之保單價值證明書或其他相關文件(保單價值一覽表或帳戶證明等資料),若價值為0元,亦應陳報。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
(三)請陳報聲請人除上開「康健人壽」保險外,有無投保其他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為要保人並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與【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可資證明之文件(如批注單、保險契約一覽表、保險契約狀況說明書等)、保險公司出具之保單價值證明書(保單價值一覽表或帳戶證明等資料,若價值為0元,亦應陳報)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八、請陳報有無股票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及該股票現值;若無任何股票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九、個人生活必要支出部分:請就所提列之各項支出,提出每月實際支出單據(其中醫療用品每月1,100元部分,應提出支出之項目明細,並陳報用途)。
十、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14年4月15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