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
復權之聲請: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
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前曾因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號裁定准予免責,並於民國114年9月12日確定,
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
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主張之
上揭事實,雖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號民事裁定
暨確定證明書各1份為證,
惟該裁定僅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並
非裁定聲請人得
予以免責。則聲請人既未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聲請顯與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要件不合,聲請人據此聲請
復權,
尚非有據,其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