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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聲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9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蕭秋玲  



代  理  人  吳惠珍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賴怡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張義育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聖心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將債權轉讓予仲信
            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鄭穎聰  
○  ○  ○  ○○○○○○○○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永鴻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即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債權之受讓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鍾文瑞  
上列聲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蕭秋玲准予復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鈞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5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鈞院聲請復權,懇請
  鈞院為債務人復權之裁定。
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規定:「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主張上揭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5號裁定確定證明書為證。又查,本院於114年11月6日所為之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5號民事裁定,主文知債務人蕭秋玲應予免責。該裁定業經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9條之1規定送達債權人及公告
  ,並已經於114年11月26日確定在案,有本院於114年11月28日核發之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載明可稽。因此,聲請人提出為復權之聲請,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