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繼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林宜慧
一、
聲請人為被
繼承人林春龍(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
住所:嘉義市○區○○里○○街000號)之次女,為
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12月7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審酌無不合法,本院依法為
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
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等處所。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林春龍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