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58號
聲 請 人 重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43號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3條所定情事,
當事人固得聲請法官迴避,使該當法官就當事人之具體訴訟事件不得執行審判職務。然應以其訴訟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倘該事件已終結,不再繫屬於管轄之法院,或已
非由當事人所指之法官所審理,即不得聲請該法官迴避(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意旨
參照)。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43號案件之承審法官迴避,
惟上開案件已於民國114年4月10日
宣示判決終結,有卷附之該案判決書影本在卷
可憑,故該案件之承審法官已無應執行之審判職務,聲請人仍於該案件終結後之114年7月22日具狀聲請該案件之承審法官迴避(見本院收狀戳章),
依首揭說明,核無聲請迴避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呂仲玉
法 官 張佐榕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