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法院管轄之
非訟事件,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
適用本法之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2,000元費用,
非訟事件法第1條、第13條第2款定有明文。查
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性質上屬
非訟事件,
相對人請求執行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4,635,556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玆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裁定
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