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2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
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小上字第2號與113年度聲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呂仲玉
法 官 張佐榕
法 官 陳美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