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56號
原 告 高雅玲
被 告 陳世宗
陳素貞
陳建同
陳宥晴
陳詩璇
陳怡靜
陳嘉輝
陳嘉偉
陳嘉民
陳瑋琳
陳慧君
陳奕如
上列
兩造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係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及坐落其上同段24建號與未辦保存登記部分、門牌號碼為嘉義縣○○鄉○○村○○00○0○00號之建物(
上開土地、建物合稱
系爭房地),而原告經由
拍賣程序取得系爭房地之
拍定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58,888元,有本院
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附卷
可參,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58,888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8,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美利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