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70號
再審 原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魏秀文即魏德振即魏屋之繼承人
魏銘河即魏德振即魏屋之繼承人
魏秀治即魏德振即魏屋之繼承人
王振華即魏碧霞即魏屋之繼承人
王振漢即魏碧霞即魏屋之繼承人
魏銘江即魏德男即魏屋之繼承人
魏淑金即魏德男即魏屋之繼承人
陳嘉昌即陳碧娥即魏屋之繼承人
孫陳招治即陳碧娥即魏屋之繼承人
陳素珠即陳碧娥即魏屋之繼承人
莊勝凱即陳碧娥即魏屋之繼承人
莊純綾即陳碧娥即魏屋之繼承人
莊勝吉即陳碧娥即魏屋之繼承人
莊陳靜子即陳碧娥即魏屋之繼承人
陳麗美即陳碧娥即魏屋之繼承人
陳麗華即陳碧娥即魏屋之繼承人
朱智偉即陳碧娥即魏屋之繼承人
上列
當事人間代位
分割遺產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
訴訟標的金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查再審原告對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76號民事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該事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本院113年度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為新臺幣(下同)4,541,500元(計算式:1,465平方公尺×
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100元),則依前開說明
,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541,500元,應徵收再審裁判費54,7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