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1號
原 告 洪美華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7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6,24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7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