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16號
原 告 謝金蕊
被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險費給付義務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7,742元【註:㈠
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確認保險費給付義務不存在所應得之利益於民國115年至122年
期間之保險費數額):259,200元。㈡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⑴原告請求返還111年至114年所繳納之保險費:128,952元;⑵起訴前之利息部分:9,590元。以上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97,7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限原告收受本裁定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