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54號 原 告 徐誼芳
田宗明
陳薇涵
陳羿宇
沈鎮穎
沈佩娟
邱嘉煌
黃涵
吳育蘅
徐彩媚
黃慧珍
黃梅香
許倩榕
江亞倩
曾正賢
趙少杰
林慧雯
陳瑞美
葉伃玲
洪琡琄
郭家賓
楊宛榕
陳瑞珠
黃尹亭
鄭菀勻
戴士傑
張芸蓁
施均嬅
鄭晏瑜
任樹同
鄭品宜
沈瑋珊
顏素華
蔡政峰
楊紫瑄
楊佳鳳
呂俊逸
李小芳
林志遠
侯睿丞
侯靖璿 上二人共同 侯守恩 原 告 吳憶靜
郭家全
李秀琴
陳孟鑫
陳采萱
許智程
侯思羽
鄭雅仁
陳佩君
翁瑋琳
龍德翠
陳玉燕
林郁敏
蔡宜璇
侯建旭
劉鎮瑋
鄭茂林
蔣妮靜
蔡昀哲
侯宇謙
沈佳樺
沈怡均
趙沁妍
楊佳玲
葉明彤
李佳穎
黃欽顯
黃惠娟
李沛晴
陳泰佑
林孜亭
蕭新偉
蔡彥宏
吳苡瑄
陳嘉邑
陳嘉羚
涂梓涵
王柔涵
侯思羽2
共 同 被 告 華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 、第2項分別有明文。次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裁判費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本法應徵收之裁判費,各高等法院得因必要情形,擬定額數,報請司法院核准後加徵之。但其加徵之額數,不得超過原額數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定有明文 。而依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前開規定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規定並報請司法院准予核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10萬元以下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逾10萬至1,000萬元部分,加徵10分之3;逾1,000萬元部分,加徵10分之1。查原告 起訴狀所載原告為82人」,然經核對後扣除重複計入之人數,實際數為如附表所示之79人(下稱原告等79人), 合先敘明。原告等79人請求 被告應給付如附表「請求金額 暨訴訟標的價額」欄所示之金額,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分別為該欄所示價額,原告等79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分別為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之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79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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