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60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雷鴻松即松園排骨中式美食店
上列原告因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2,765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2,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9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