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66號
原 告 紀良築
被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楊瀞茹
一、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
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
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
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
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
核屬上開條文
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二項為不真正連帶
法律關係之請求,依首開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第一、二項聲明中金額最高者定之,而第一、二項聲明請求給付之金額相同,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2,6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1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及檢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