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81號
原 告 呂芷誼
被 告 欣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4年度抗字第56號裁定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45萬7,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修正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75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7,929元,尚應補繳裁判費66,8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