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327號
原 告 禾頤創藝有限公司
被 告 嘉義縣大埔鄉公所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