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333號
原 告 蔡秉宏即家榮工程行
被 告 宬鼎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萬8,6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佐榕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