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341號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被 告 李顏華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至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8,105元,及其中98,105元自民國108年7月9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及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暨自98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1之違約金。依前開規定,應併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7月2日止之利息、違約金為674,234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02,339元(計算式:128,105元+674,23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