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343號
原 告 簡瑛慧
被 告 六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黃獻誠
○ ○ ○○○○○○○○○○○○○
法定代理人 簡明瑞
被 告 賴乾淵建築師事務所即賴乾淵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萬5,0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佐榕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