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法令判解系統
裁判書系統
:::
網站導覽
司法院首頁
行動版
網頁縮放
司法信箱
裁判書系統
首頁
裁判書查詢
簡易案件查詢
除權判決查詢
公示催告裁定查詢
系統說明
:::
去格式引用
分享網址
名詞查詢
名詞收集
裁判易讀小幫手
友善列印
轉存PDF
分享
P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7號
原 告 陳怡諠
訴訟
代理人
陳明
律師
蔡宛緻律師
被 告 吳長胤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
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