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385號
原 告 承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樹央央管理委員會
兼
被 告 張智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拆除
地上物等事件,原告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
被告樹央央管理委員會將占有原告共有坐落嘉義市○○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上面積約10平方公尺所示鐵門、鐵柱等地上物拆除部分,係對於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
所有權之請求,故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遭占用面積價額核定即新台幣(下同)196,000元(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9,600元×10平方公尺),而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劉思妤、張智勝依
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連帶賠償原告560,264元部分,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綜上,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56,264元(計算式:196,000元+560,264元=756,2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美利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