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390號
原 告 王壽雄
王國書
王國任
王國仰
被 告 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大林慈濟醫院
被 告 劉耿彰
上列原告與
被告劉耿彰、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大林慈濟醫院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90,6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