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412號
原 告 樺萬茶行有限公司
被 告 黃鈺婷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14年7月17日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214號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依此,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2,23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9,697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餘29,197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佩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